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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6-17
1.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"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"的方针。实行"谁经营、谁防治"的责任制度。
2.县森防站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指导。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。
3.对非法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,未除治森林病虫害或除治不力的,瞒报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的,由县森防部门依据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4. 处罚种类:
⑴责令赔偿;
⑵处以50元至 2000元罚款;
⑶责令赔偿损失;
⑷对责任人员或者在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.在案件查处中,做到严肃认真、秉公执法。
6.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